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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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會理事、監事之改選,授權理事會提出次屆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選舉罷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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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代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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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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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