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會簡介
  • 締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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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會活動
  • 協會宗旨
  • 協會章程

TWTBA
關於中華民國台灣泰迪熊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台灣泰迪熊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敦睦泰迪熊迷會員友誼,專業泰迪熊推廣與典藏為理念,並且提供專業手工縫製泰迪熊課程等知識吸收,藉以提倡社會正當收藏休閒娛樂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會址設於台北市境內。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關於收藏泰迪熊休閒活動之提倡事項。
  • 二、提供專業泰迪熊收藏資訊及敦睦泰迪熊雙向互動社群。
  • 三、發展專業手工縫製泰迪熊教學課程。
  • 四、開創與培育手工製泰迪熊藝術家創作環境。
  • 五、響應全民休閒運動配合國民外交、促進與國際泰迪熊協會接軌交流。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學生會員: 凡設籍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以下學生朋友對泰迪熊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查明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二、一般會員: 凡設籍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對泰迪熊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查明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三、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查明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榮譽會員: 凡願為本會名譽會員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除依章程繳納贊助會費外,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註: 本條明定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 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會員並不限於某機關、學校、廠商或其客戶、團體、建築物等範圍內人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表)為一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和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即予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會理事、監事之改選,授權理事會提出次屆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選舉罷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代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作為有關會務之一切開支。團體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整。
  • 二、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仟元整。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補助費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本會基金運用之盈餘﹝基金之動支須報經社會局核准﹞。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觀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並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